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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法制建设对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

2019年06月14日 09:18编辑:黄东平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一、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成果与特点

  (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司法体系的初步建立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之后,中国共产党人便着手进行根据地的法制建设,在短短不到两三年的时间内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就有一百多部。在中央苏区建立之前,各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制定和颁布的各类法律文件相对较少并且不能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央苏区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卓著成效,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苏区各方面的发展影响深远,并且极大改变了之前法制建设基础薄弱以及法制极不完备的窘迫状况,在彻底摧毁国民党旧法体系的基础之上,初步的形成了包括宪法大纲、政权组织法规、刑事法规、民事法规和程序法在内的比较完整的苏维埃法律体系。

  中央苏区在对苏维埃法律体系创建和完善的基础之上,还对司法制度及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并最终发展出了一整套完备的司法制度体系。具体来说创立了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政治保卫局、临时最高法庭和各级裁判机构等人民司法机关,制订并规范了公开审判、便民诉讼等一整套司法制度。这些在当时的社会条件和政治背景下为苏区的社会治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也在保障工农群众的利益、惩治违法犯罪、保卫和巩固革命根据地和新生的人民政权等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特点

  中央苏区的法制建设一方面表现为彻底的革命性特点,这主要表现为中央苏区的法律规定对外坚持民族主义立场,而对人民群众则坚持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主要体现于当时制定的《宪法大纲》,以及具体到各种法令、法规与训令条文之中。例如《宪法大纲》明确宣布“在苏维埃区域内,帝国主义的海陆空军绝不容许驻扎,帝国主义的租借地无条件的收回,帝国主义手中的银行,海关,铁路,口业,矿山,工厂等,一律收归国有”。除此外法律明确规定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例如《苏维埃土地法》明确规定:“暴动推翻豪绅地主阶级政权后,须立即没收一切私人的或团体的田地,归苏维埃政府公有,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及其他需要的贫民使用。”中央苏区创建和发展的时期是以为革命战争的服务为中心任务的,它颁布了一系列制裁与镇压反革命的法律文件,严厉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以摧毁反革命势力的社会基础,保障苏区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苏区革命根据地的稳固。

  另一方面,中央苏区法制建设表现出广泛的民主性和平等性。这主要体现在保障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上,即由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并实际参与到法律、法令的制定、执行以及监督的工作上去。另外,在基层政权结构的设置之上,某些乡级的苏区政府设立了既有常设性又有临时性的各种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成员不仅包括乡级苏区政府的代表以及工人、农民、青年、妇女等群众性团体的代表,也包括某些在日常生活上表现突出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他们在苏区政府的直接领导之下参与基层政权以及法制工作的建设。

  除此之外,就苏区的法制性质来说,它是新民主主义的法制和人民民主的法制。中央苏区的法制建设在坚持彻底的反帝反封、实行人民民主、保障人民权利、推进经济建设、推行司法民主的同时,更多的是将法制建设服务于革命战争、并以此保障土地革命的顺利进行和革命成果的巩固。中央苏区的法制也兼具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例如在1933年底召开的江西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明确要求:“对城乡苏维埃的工作在广泛运用民主主义的基础上,要实行选民的召回权,在乡和村中组织各种委员会,吸引广大群众参加苏维埃工作。”在民主选举等的方面,由于当时人民群众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并且考虑到为了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因此,中央苏区在诉讼和审判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灵活性的改革,以其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利的实现。在诉讼的程序中,无论是一审诉讼程序还是二审诉讼程序,即使人民群众以口述的方式也具备法律效力,而且还免予收取诉讼费用。在审判程序上,苏区的法制建设极为重视人民群众司法参与的权利,并且有意识的将司法活动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另外,在审理案件时除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以外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审判,给予人民群众观看和积极发言的权利。从这个层面上看,不难发现中央苏区在法制建设上无不体现着人民司法的民主性、原则性和灵活性。

  二、中央苏区法制建设和当前两个时期的巨变和转型

  (一)中央苏区法制建设时期的社会巨变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创建了第一个全国性的红色政权并在苏区这块沃土上开辟了中央革命根据地。在当时,中央苏区政府及党中央对内面临人民生活的贫穷与落后的问题,对外则要营造红色政权生存并巩固的有利空间,并与国民党反动派的围剿和打压作斗争,于是扎根苏区的中国共产党人并由此在红色苏区展开了轰轰烈烈的社会建设运动和法制建设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妇女解放、社会保障、卫生防疫等方面。苏区的社会建设对巩固新生的工农政权,恢复和发展苏区经济,对于推动中央苏区民众的社会生活、社会心理的深刻变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可以说在中央苏区创建的特殊历史时期,这个时期是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转型的巨变时期,其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以及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领域都正在经历着异常深刻的变革。

  (二)新时期中国面临的社会转型

  新中国建立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迎来了经济建设的和平时期,中国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成就,在中国步入新时期的近几年里更是成就非凡,一带一路的倡议、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建立、中国高铁、港珠澳大桥的竣工通车等都令世界再一次对中国刮目相看。但是社会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其中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还未得到有效的解决,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还不高,创新能力还不够强,经济水平有待提高。民生领域也存在不少短板,脱贫攻坚的任务艰巨,人民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面临不少难题。尤其是在社会文明建设方面仍有待加强和提高,在民主法治顺利推进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与实际不相符的情况,这些都直接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三)从二者异同的比较来看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经验及教训

  尽管中央苏区时期的社会状况和当前的社会现状千差万别,但是,从整体而言二者都是处于中国社会的巨变和转型时期,在面临的一系列复杂问题上有着相通之处,即使具体问题不同但是从大方面来讲对于一些问题如何认识并加以解决的道理是相通的。一方面,在苏区建设时期,当时所面临的是一种落后的社会生产力状况,人民极度贫困,而就我国目前来看尽管已经基本实现小康社会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比较落后的地方和区域,那么在对地方立法、执法、司法上是否应该加以区别对待,这正是中央苏区的法制建设所带给我们思考的问题。另一方面,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人民的医疗卫生状况从整体上看还不容乐观,社会文明水平还有待提高,从横向比较来看苏区时期的社会状况当然比不上现在的生活水平以及社会的文明程度,但是从纵向比较来看,今天我们仍然还存在着中央苏区时期法制建设上所面临的问题。再者,民主法制建设顺利进行的同时也存在着与实际不相符和脱节的问题,中央苏区在法制建设时也存在一些失误犯过一些错误,例如在对待土地问题上就有“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相关法律规定,这是一种“左倾”的错误会让地主分子以及富农失去生活的出路,从而对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产生很多负面的影响,对中央苏区的发展以及中国革命未来的道路都是非常不利的。因此,这对我们当下法制的完善避免弯路、错路尤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至关重要的启发意义。

  当前,我们整个社会仍处在极具变化的动态之中,因此复杂的社会背景对我们当下的法治建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了新的困难,我们应当学习中央苏区在当时更为复杂的社会背景下进行法制建设的思维,寻求好的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经验对建设法治国家的意义

  (一)以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作为当前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我们要学习中央苏区法制建设中发挥人民群众主力军的思想和作风。走群众路线时刻牢记只有人民才是历史的创造者才是历史向前发展的动力。人民群众不仅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更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所以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来说,不论干什么工作做任何事情开展何种活动,只有群众支持和参与并且积极配合才能够取得显著的成效。我们抓法治必须广泛深入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真心实意地相信群众,全心全意地依靠群众,并把如何加强法治建设总的思路交给群众,请群众出主意、想办法、提建议、献计献策。

  以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成果来说,他们特别注重以人民为中心并且善于从实际情况出发来制定和执行法律。当时土地问题是革命的一个中心问题,也是农民参加革命的重要动力源泉。以土地法为例,在当时革命根据地制订了一系列的法规来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其中就包括《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苏维埃土地法》、《苏区中央局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等等。对于如何分配土地和土地所有权问题,都有一个深度的探索和调研过程,其根本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发动群众发展生产。农民分到土地以后,热情高涨,农业生产得以恢复和发展,同时也积极支援革命以保卫苏维埃政权。其他如选举法、劳动法、婚姻法、以及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打击敌人、保护人民、保卫工农民主政权、维护社会秩序等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中央苏区的法制建设及其实践,为中国共产党积累了丰富的法制建设经验,凝练出了一整套的方法论和价值观念以及法律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也在司法实践中造就了一支司法人才队伍,尤其是法制建设的人民群众路线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都对当下法治社会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关于党的领导、政策和法律这三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党的领导是关键,法律是基础,政策是指导性的辅助。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纳入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中,十八届四中全会则明确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与国家治理息息相关。在现代国家,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历史的教训更应引以为戒。”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坚持发扬我们党在法治建设长期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需要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法治文化的宝贵遗产。因此,大力弘扬苏区精神和苏区干部好作风,对于当下理顺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正确协调法治建设中出现的一系列矛盾和冲突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马克思主义的法制观认为,政策是法律的依据,法律是对政策的一种条文化、具体化和规范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律是实现政策的工具。中央苏区时期,在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领导下,苏区的政策基本上是正确的。在党的正确政策指导下,当时根据党的政策制定一系列正确且符合实际的法律法规。但在中后期由于“左”倾路线的影响,一些法律的规定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左”的倾向。例如典型的“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在这个“左”的政策的指导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就具体地规定了“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地实行没收”。其结果不仅使地主分子失去了生活出路,过重地打击了富农,而且容易侵犯中农利益,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甚至要危害根据地革命秩序,归根结底对于人民革命的长远利益,都是非常不利的。

  因此正确认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进而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对当下法治社会的建设可谓是意义重大。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党的政策显然与法律乃至法治环境的建设都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二者不是一种冲突的关系,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法律制定的出发点实际是一致的,本质上都是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而服务维护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不论是法律制度、法律法规还是法治思维的建设,党的政策都可以起到一个积极的作用而不是一种冲突和矛盾。

  (三)加强人民群众对立法、司法和执法的监督

  上文提到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建成离不开对于法治人的培养和教育,在法治进程中尤其要加强动态法治资源的建设,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督体系。这个监督体系不仅包括法律制度的硬件设计还包括社会公众监督意识的文化氛围。

  在中央苏区的法制建设时期中央执行委员会和司法人民委员部,为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搞好审判工作,曾多次颁布命令与条例批示裁判机关要与群众相结合,一方面把审判机关的专门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借审判案件教育群众遵纪守法,提高群众对敌斗争的积极性。必要时还要组织巡回法庭,到出事地点或群众聚集的地方去审判案件,这种以专门审判机关为核心、以革命群众为基础的办案方式,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从城市到乡村的有形又无形的法网。如,当时有瑞金县河北街杨嘉才逼奸侄儿媳妇赵来开未成,遂将赵杀死,并分尸数块煮熟,次日凌晨挑去掩埋时被群众发现抓获。后根据群众代表的强烈要求,瑞金县裁判部将杀人犯杨嘉才判处死刑,立即枪决。

  这种审判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案方针,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维埃专政机关依靠人民、保护人民利益的本质特征,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因此,这对我们当下法治社会的建设展现了一个良好的范式,尽管社会实际发生了变化,但是我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从未改变,人民群众仍然是我们最大的政治优势,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依靠和发动人民群众将会起到巨大的作用。为社会各个阶层的人创造法律监督的途径,对立法、司法和执法形成一种无形的力量,形成一种氛围进而有利于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的觉醒和进步。

  (四)加强法治理念的宣传和教育

  中央苏区的法制宣传教育非常注重让苏区军民掌握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观点和精神,让他们深入了解法律的制定过程,从而在实践的层面上感受法律,进而激发人民群众在内心深处对法律的认同感。

  以法律法规民众知晓为基础。中央苏区法制建设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文本了解和认知。当时在非常短的时间内颁布了众多的法律、法规进而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但是良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实施,法律的价值与权威性也就会大打折扣甚至是无法得到实现,因此中央苏区选择需要通过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将信仰法律的种子深深植入了工农群众的心田,中央苏区当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核心任务就是要让苏维埃政府颁布的新法律广为群众知晓。为此,中央苏区专门成立了特定的党报、党刊以及一些机构用来对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宣传和教育。因此,这对今天的法治社会建设仍然具有启发意义,我们也要注重对法律法规内容的宣传,法治不是一句空话,它是全社会信仰法律,依法办事的一种观念和信心,所以让民众知晓法律了解法律是建设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要求,形成民众学法、知法、尊法、用法的良好风气。

  要在今天的法治建设中注重社会普通大众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指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体系。它是维系苏维埃政权的理论支撑,是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灵魂,也是中央苏区法制宣传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在当下的普法教育上不能仅仅普及法律法规,法治社会不是法制社会,法治是一个动态的法律建设过程也是一种法律观念在社会上的体现,而法制则更多的强调是对法律制度和体系的创建和完善。因此,我们在普法的同时更要注重对民众法律意识和素质的培养,在这一个方面,中央苏区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值得推崇。对于当下法治社会的建设同样具有启示作用,在加强法律教育宣传的同时注重对法律思想和精神的教育和宣传,有意识地向社会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让人民大众认识到法律的本质、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有利于群众自觉学习法、遵守法和使用法,进而增强法治社会的生命力。

  以形成全社会信仰法律为根本导向。信仰法律不仅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石更是法治社会建设的追求和目标之一。在中央苏区法制建设时期,他们并没有单纯的停留在传播法律文本的层面,而是将工作的导向和重心进一步放到宣传法律的具体实施效果方面。换个角度来说,其宣传教育的目的就是要让中央苏区的人民群众真切可观的通过法律的具体运作感知到法的真实性和群众性,让人民群众形成信仰法律的局面和社会风气。关于这一点没有过时,在新时期更是历久弥新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法治社会的建设就是要形成全社会信仰法律的局面,一切活动都能依法而行,法律在整个社会的系统之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和最高权威。

  来源:江西省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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