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了对徐某某解除强制医疗案的听证会,依法对听证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徐某某在临川区罗针镇城前村家门口看到同村邹某某与他人在聊天,出现幻觉,认为她们在说要害他的话,便用随身携带的菜刀追砍邹某某,将邹某某的头部、手部砍伤,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经抚州思康精神病病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徐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4月23日,经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申请,同年5月10日法院对徐某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公安机关依法将徐某某送往抚州市第三医院强制医疗。历经一年多的强制医疗,经鉴定,徐某某目前病情得到有效控制,现处于疾病缓解期,社会功能恢复,符合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
2020年5月13日,徐某某监护人胡某某遂向临川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徐某某强制医疗。
公开听证
2020年9月11日,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区法院召开的对解除徐某某强制医疗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的听证会,依法对听证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听证会上,区检察院审查了抚州市第三医院强制医疗评估报告、江西省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当场听取了主治医生、临川区罗针镇政府代表、罗针镇城前村委会代表、被申请人徐某某的监护人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同时,针对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就如何行使监护权和后续治疗措施发表了意见。
9月15日,法院依法对徐某某作出了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
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解除强制医疗案件听证会尚属今年首例,通过对解除强制医疗的全面审查,有效地发挥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依法保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获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