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在乐安县某镇某村的山上放置几个捕猎铁夹用于猎捕野生动物。李某于2020年1月17日上山查看猎获情况并发现其放置的铁夹夹到了一头野山羊。次日,李某将该野山羊卖给陈某。陈某发现羊内脏没有清理干净予以拒绝收购。随后,李某将该野生羊拿回自己食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自愿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又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