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南城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邓玲向司法救助申请人张某某送达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并为其办理领取司法救助款事宜。
案情介绍,2020年1月,曾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张某某受伤。经法院判决,曾某需赔偿张某某12万余元。进入执行后,曾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张某某未获得赔偿。
张某某因家庭生活困难于4月16日向南城县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法院立案后及时对张某某家庭困难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遂决定对张某某给予司法救助金2万元。
南城县法院快速办理张某某司法救助案件,缓解了张某某生活困难问题,使国家司法救助成为“及时雨”、“雪中炭”,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