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弄权,是他疯狂敛财的开始;为人承揽工程,是他的牟利之道;办公室,成了他收受钱财的固定场所。他,就是南丰县自然资源局原局长杨某。
2021年3月31日,杨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庭审中,杨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深刻忏悔,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
2020年7月10日,抚州市纪检监察委工作人员通过南丰县纪检监察委通知杨某了解有关情况。待赶到南丰县纪检监察委谈话点后,杨某交代了调查组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
仅8天后,杨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抚州市纪委市监委指定管辖,接受临川区纪委区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0年12月3日,杨某退缴违纪违法款256.38万元和2000元美金。
今年1月18日,抚州市临川区检察院指控杨某犯受贿罪,向临川区法院提起公诉,并作出了量刑建议。
法院认为,杨某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另其积极退缴赃款,愿意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杨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深刻忏悔,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
最终,杨某获刑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