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城县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拘留执行完毕一起合伙纠纷案件。“这桩心事终于了结了,谢谢法官”,申请人龚某办理完领款手续后露出久违的微笑说道。
原来,申请人龚某与被执行人徐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肉牛市场行情大涨,龚某认为养殖肉牛有利可图,于是找到懂技术的朋友徐某商议此事。二人一拍即合,双方口头约定龚某占股60%,徐某占股40%,利润和风险均按占股比例享有和承担。龚某垫付养牛资金302094元,由徐某负责养牛场的日常管理。2019年5月,由于肉牛市场行情下挫,加上管理不善,双方将剩余肉牛以174000元价格售出。因徐某未实际出资,龚某提出要求其承担亏损的40%。对于如何确定亏损双方发生争议,龚某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徐某应承担养牛亏损43485.6元。判决生效后,徐某仍未履行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但因被执行人行踪不定,一直未能实施。
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徐某的位置线索,执行干警立即行动,将徐某带至法院。在对徐某耐心释法无效后,法院遂决定将徐某拘留。徐某最初强装镇定,表示要拘便拘,要钱没有。当执行干警做拘留前准备时,徐某开始松口表示可以筹钱还款。很快,徐某通过家属、朋友将所欠款项筹齐。徐某在筹完钱后请求人民法院不要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并向执行干警道歉。鉴于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且认识到错误,该院决定不对徐某执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