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上午,广昌法院对县公安局在“断卡行动”中侦办的5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犯)案件,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快审快结。吴某、李某斌、谢某斌、吴某勇、李某明5名被告人均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三千元至二千元不等罚金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5起案件的被告人明知他人租用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将本人在多家银行办理的银行卡、U盾以及用以接收验证信息的电话卡,出租给电信诈骗违法犯罪人员,从而获取租金。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使用租借的银行卡进行转移赃款,规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5名被告人出借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转移赃款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根据上述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