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充分运用刑事和解制度,成功促成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双方当事人和解,并依法对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取得较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21年8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戴某因钓鱼位置问题发生争吵,争吵中李某将戴某打伤。经鉴定,戴某构成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件移送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系民间纠纷引起,且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具有赔偿意愿,真诚悔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和解的有关规定。
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同办案民警本着“主持不主导、介入不干预”的原则,及时启动刑事和解程序,承办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被害人释法说理后,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悔罪、认罚认赔,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鉴于犯罪嫌疑人李某系初犯、偶犯,且已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戴某谅解,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最终依法对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接下来,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严格把握逮捕必要性、起诉标准和审前羁押的必要性,切实积极采取释法说理、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多种措施,刚柔并济,情法兼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