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出卖自己银行卡的被告人刘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刘某某的老乡杨某某找到被告人刘某某,说他的老板要打工资款给他,叫被告人刘某某去办几张银行卡给他,他给到他的老板发工资用,一张银行卡可得报酬一千元。见有报酬,被告人刘某某便用自己的身份证分别到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营业部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将该五张银行卡交给了杨某某,获利五千元。杨某某又将该五张银行卡交给了他的上线。后经公安机关查明该五张银行卡合计资金流转金额为39572063.74元,其中一张银行卡涉及湖北省武汉市蒋某某被诈骗案,流入诈骗金额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不管是出于谋利,还是出于友情、亲情等原因,有偿或无偿出售、出借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所谓的“转流水账”,均有可能是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行为可能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请大家务必提高警惕,不出售,也不出借任何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以免惹罪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