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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仁检察:以“检”之力,守护行洪安全

    2024年06月06日 10:02编辑:抚州小编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河道行洪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24年5月31日崇仁县河长制办公室向崇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称:某公司在崇仁县港下水河段非法侵占河道建造发电房屋,目前正值我县汛期关键时期,该行为严重影响河湖生态环境和河道行洪安全。为进一步查清相关情况,6月4日,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县水利局、县河长办、相山镇人民政府等多家单位深入现场实地查看。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围绕违法建筑物的用途、建设主体、建设面积、对行洪安全和河道生态环境影响等方面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发现案涉房屋系未经批准建设的违法建筑物,位于河道中央,且河道水流量较大,该发电房屋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河湖生态环境。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确保河道行洪畅通,有效消除行洪安全隐患,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高质效开展整治工作。

      下一步,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将以该案为契机,持续深化河湖安全、违法搭建、生态环境等方面工作重点,立足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以“检察速度”切实筑牢公共安全“防护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来源:崇仁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