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20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在乐安县经营早餐店,并在店内自行生产制作油条向附近顾客销售,每天制作销售油条20余根。王某在生产制作油条过程中添加了“香甜泡打粉”、“膨松剂”等食品添加剂。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王某所生产制作的油条依法检查并取样送检。经鉴定,王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为206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合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等,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