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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6月19日 19:27编辑:黄东平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近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王某等人在乐安某KTV4楼包厢唱歌,被害人陈某某与朋友陈某等人在同一楼层的另一个包厢唱歌。

      期间,王某去找前夫陈某,与前夫陈某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等人作为双方朋友也先后加入争执。

      当日晚21时20分许,在KTV3楼电梯旁的楼梯口处,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继续争执,被告人王某某见被害人陈某某与自己朋友有激烈言语并伴有推搡,遂从别处拿起一个啤酒瓶,朝着被害人陈某某头部砸去,致被害人陈某某头部流血不止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朋友与他人发生争吵过程中未能正确理性对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持凶器实施伤害行为,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的上述量刑情节,故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