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还殴打辱骂民警,2021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金溪县首例袭警案宣判。被告人黄某因构成袭警罪被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11日,金溪县秀谷镇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被告人黄某赖在他人家中不走,与人发生口角纠纷。接警后,周警官、胡警官前往现场处置。在处置过程中,黄某突然殴打他人,民警立即上前制止。不料,黄某不仅不听劝阻反而辱骂推搡正在执行公务民警。民警见状,发出警告。黄某拒不配合,并且用拳头殴打胡警官胸部,导致胡警官胸部左侧出现红肿。于是,民警立即将黄某控制并带上警车。黄某拒不上车并现场叫嚣,将民警执法记录仪及党徽等打在地上。最后,前来增援民警将黄某控制并扭送至公安局。
2021年5月21日,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袭警罪将黄某移送至金溪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以暴力手段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袭警罪,且具有累犯情节,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检察机关提醒: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如果您遇到警察执法,请认真配合,切勿挑战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否则将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