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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释法: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福建男子获刑五年半

    2022年01月27日 17:29编辑:黄东平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近日,广昌县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被告人谢某杰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杰与陈某贵(另案处理)系朋友关系。被告人谢某杰明知是犯罪所得,指使陈某贵通过非法途径协助他人转移资金、套取现金。2019年4月份开始,陈某贵办理近十余个银行账户,开通银行账户余额变动信息提醒,使用上述资金账户为被告人谢某杰收取、转移资金,采取频繁转账、取现方式转移、套取巨额资金。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陈某贵的资金账户共收到刘军、李波、李妹子等20余人转入的资金累计五千余万元,陈某贵在ATM机或者银行柜面取现后,按照谢某杰通知和约定在福建省龙岩市等地点将上述现金交给谢某杰。

      2020年3月6日,被害人廖某某被他人以其母亲唐某婷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幌子,被诱导误购苏宁卡7张价值合计7000元。行骗人员又通过微信骗取7张苏宁卡账户及密码,之后连同其它苏宁卡合计100余张通过网络QQ降价转让给刘某。刘某获取卡号和密码后,将价款转入刘某等人的资金账户。刘某名下资金账户的钱款当日又转入了陈某贵的资金账户,该款立即被陈某贵取现。

      案发后,谢某杰销毁作案工具后向广昌县公安局投案,但归案后拒不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5000余万元赃款去向不明。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杰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指使他人提供多个资金账号,协助将上游资金取现、转移,且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情节严重,被告人谢某杰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杰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某杰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谢某杰当庭部分认罪,案发后部分退赃,对该部分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评判谢某杰量刑情节后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广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