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三轮电动车违停路旁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件,车主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车辆未购买交强险最终面临十余万元赔偿。
2020年11月6日,李某驾驶摩托车撞到王某停放至道路旁的三轮电动车上货物(角钢),造成李某受伤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9956元。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认定:“李某、王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21年3月18日,经司法鉴定,李某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后续治疗费1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停放路旁的三轮电动车为机动车,且王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给车辆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判决王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371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