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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城:换用好友手机,盗用“花呗”获刑

    2021年07月30日 22:19编辑:黄东平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两个好友换用手机,盗用好友支付宝“花呗”消费两万余元。近日,南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9月,被告人黄某以被害人尧某的手机好用为由,与尧某互换手机使用。尧某将与支付宝密码相同的手机开锁密码告知了黄某,并将绑定了邮政银行卡账户及支付宝的账户的手机卡插在手机里,一同交给了黄某。黄某拿到手机后,明知自己的银行账户里没钱及“花呗”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开始使用支付密码使用黄某的支付宝“花呗”进行消费。“花呗”5800元额度使用完后,黄某使用尧某的支付宝快捷支付功能,套用尧某绑定在支付宝上邮政银行里的钱。2020年10月,黄某从尧某邮政银行账户中充值10000元钱到支付宝,黄某继续将尧某支付宝上的10000元花光。因黄某的支付宝设置了自动还款功能,2020年10月,尧某的“花呗”自动扣取了尧某邮政银行的钱用于还款后,其“花呗”恢复了5800元左右的额度,黄某又将尧某的“花呗”额度全部套现使用完。

      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1月7日,被告人黄某在尧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且明知自己的银行账户里没钱及其“花呗”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套用尧某的支付宝密码盗刷尧某支付宝“花呗”、邮政银行账户金额共计人民币26352.2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352.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南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