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安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在鳌河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在县农业农村局技术人员的引导下,数千余尾鱼苗投入鳌河,一时水欢鱼跃、河面波光粼粼。
2021年9月,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使用自制的电鱼工具,在乐安河道内非法捕捞野生鲫鱼1.15公斤。该案移送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曾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22年3月,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对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责令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河道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仍处于受损害状态。
经实地考察、深入调研,4月21日,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对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依照渔业生态损失评估意见采取人工增殖放流等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指派专人开展调查核实,立即依法对曾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在增殖放流现场,曾某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将引以为戒,并在今后的生活中以自己的案例向身边亲戚朋友宣传非法捕捞的危害,以实际行动宣传保护鳌河、保护生态环境。”
“鳌河是我们的母亲河,养护好鳌河水生生物资源,是保护鳌河水域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我们的责任。”案件承办检察官表示,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将以此次增殖放流活动为契机,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和惩处力度,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用高质量检察履职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美好家园。